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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大华律师的博客

 
 
 
 
 
 

医师当武装到牙齿?

2012-5-6 16:32:18 阅读46726 评论226 62012/05 May6

 

太多的“医闹”终于让卫生官员恼怒了,连夜发了通知,大意是要求各大医院加强武装保卫,防范医闹们的武装进攻,言外之意,医院和医方人员的人身、财产安全只能靠你们自己了,至于是头戴钢盔还是手持警棍去行医,你们当自行斟酌-------既然武装警察保护不了你们,你们就武装上岗吧。

这通知表面上看是对其辖下的医院指示,我看却是公开向警察头目的叫板,因为打击违法犯罪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、保卫国家、集体及个人财产本是武装警察的职责,如果警察不失职,是绝不至让白衣战士整天想着“保家卫国”,变身穿着白大掛的武装战士的。所以,我看到这“通知”的第一感觉便是:卫生官员在用消积的方式表达着对警察头目的不满,只是在这个警察的世界里,警察们的地位实在太高,即便是批评某个警察都有诽谤罪的嫌疑,以至卫生官员绝不敢喊出一点声响来。

作者  | 2012-5-6 16:32:18 | 阅读(46726) |评论(226) | 阅读全文>>

 

 

建议人: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刘大华律师

建议:在第七条增加一款:

“奢侈品牌或超级豪华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毁损,赔偿义务人在保险限额外足额赔偿车辆损失确有困难,向人民法院主张酌情减少赔偿额的,人民法院应当支持,但减少的赔偿额度一般不宜超过全额的90%。”

 

理由(详见《论奢侈品毁损的赔偿责任限制》):

 

 

论奢侈品毁损的赔偿责任限制

前段时间郭美美的玛莎拉蒂被撞,索赔六十余万元,好在肇事者是个有钱的主,几十万的索赔并没有引起

作者  | 2012-3-23 10:57:48 | 阅读(215) |评论(0) | 阅读全文>>

 

易老的博文,依然是强势挺韩的。虽然韩寒作为民主、自由派的偶像,其形象的坍塌令人痛心疾首,但易老之挺韩,却似乎无关民主自由的宪政,只在乎公众人物的名誉、隐私,只在乎论战双方的“证据”以及“程序正义”,而在这些方面,易老的立场和态度是那样坚定和鲜明,竟全然不顾韩少的面纱已被广大民众逐渐剥落,真相即将大白于天下。易老以维护辩论秩序的立场,大胆提出了这样的口号:“没有过硬的证据,这事不能公开讨论”;如果公开讨论(韩寒的代笔事件)“则是对作家人格的肆意羞辱和诽谤”; “谁被怀疑代笔,我就站在谁一边”。易老以“缺乏过硬的证据”否认民众雪亮的眼睛,以“兔子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骆驼”意图推论出“韩寒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骗子”。言外之意,质疑韩寒的方舟子和网络暴民完全是无理取闹,冤杀韩少也!

作者  | 2012-2-25 17:28:22 | 阅读(28086) |评论(178) | 阅读全文>>

论奢侈品毁损的赔偿责任限制

2012-2-11 20:17:40 阅读46175 评论181 112012/02 Feb11

     ------劳斯莱斯撞车事件的法律思索

前段时间郭美美的玛莎拉蒂被撞,索赔六十余万元,好在肇事者是个有钱的主,几十万的索赔并没有引起很大的反响,可早几日温州一平民女子驾车与劳斯莱斯轻微剐蹭,竟被索赔200万元,令世人惊叹不已。网民声音几乎一致同情肇事车,并对豪车出没街市表现出了巨大的担心和恐惧,很怕一不小心被豪车“碰瓷”,会被弄得倾家荡产。

其实,不光是豪车,与此相类似的奢侈品被他人毁损的事件也常有出现,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还会不断增加。女人们挎着几万元一个的LV或爱马仕手包,穿着十万元的皮草,戴着几十万的腕表逛商场已不罕见,如果在小餐馆就餐,服务员一不小心洒了汤水或是他人不慎碰撞导致物件毁损,这种意外就难以避免了。

作者  | 2012-2-11 20:17:40 | 阅读(46175) |评论(181) | 阅读全文>>

刘大华律师反垄断民事纠纷案

2010-11-18 14:58:34 阅读1010 评论7 182010/11 Nov18

 

民 事 起 诉 状

 

原告:刘大华

被告:湖南华源实业有限公司

被告: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

诉讼请求:

1、判令两被告停止垄断经营行为,以合理的价格向其终端用户提供汽车配件销售服务。

2、判令被告湖南华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元整。

事实与理由:

原告于2009年6月购买了被告生产的“天籁”汽车一辆,2010年10月22日,因左前门车锁损坏到被告湖南华源实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被告4S店”)处维修,被告4S店工作人员告知,维修工时费需300元,原告即提出要求购买配件自行维修,被告4S店工作人员拒绝并且强调,这是第二被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制定的政策,所有东风日产4S店均不对外销售配件,且整个市场均不可能买到东风日产系列车的配件。被告4S店工作人员对原告的要求不仅是不屑一顾,其脸上流露出的全是对垄断获取超高额利润的得意和炫耀。尽管只是更换了两个极小的普

作者  | 2010-11-18 14:58:34 | 阅读(1010) |评论(7) | 阅读全文>>

月 亮 岛 骑 士

2010-11-10 14:26:03 阅读851 评论2 102010/11 Nov10

 

有人把江南的十月唤作金秋,可想那是个多么令人迷醉的季节。

沿着湘江西岸出城往北行一二十里,便是月亮岛。据传这“月亮岛”之名是缘于其形似弯月,而上得岛来,你却无从去感受那如月的形状了------它太大,大到你无法探寻到它的边际,一眼望去,一边是那一望无际的草原,另一边却是密丛丛绵延数里的杨树林,只是两边缓缓流淌的江水提醒着你,它真是湘江中的一座岛。

午后暖暖的阳光映照在枯黄的、宽阔无际的草场上,蓝天、白云、零星的几只野鸟,空气中弥散着的全是枯草的清香。偶有三五个游人,带着孩童在草地上野炊的,那孩子们的衣上沾满了草屑,而那一张张明媚而灿烂的小脸,流露的全然只是新奇和快乐。

作者  | 2010-11-10 14:26:03 | 阅读(851) |评论(2) | 阅读全文>>

如此“新规”剥夺当事人诉权

2010-2-4 17:04:18 阅读1267 评论8 42010/02 Feb4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如此“新规”剥夺当事人诉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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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  | 2010-2-4 17:04:18 | 阅读(1267) |评论(8) | 阅读全文>>

论购房指标转让的法律适用

2009-9-17 20:20:49 阅读1514 评论1 172009/09 Sept17

   “指标房”作为特定人群才有权购买的房屋,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常出现,经济适用房、折迁安置房、单位集资建房或有部分补贴的福利性质的团购房等,均属于“指标房”的范畴。无疑,购房指标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,表面上看,甚至具有财产权的属性。在购房指标持有人并不需要购买该房屋时,基于利益最大化原则,绝不愿将购房指标浪费掉,最常见的就是将它有偿转让以获取其中的经济价值。
  随着这种转让行为的普及,纠纷就越来越多,而对这种购房指标的转让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却众说纷云,有主张买卖合同有效的,有主张无效的,莫衷一是。笔者试图分而论之并就歧义问题提出自已的观点。
  一、没有歧义的问题:
  1、经济适用房指标因受制于国家法律“不得任意转让”的强制性规定,其转让行为自始无效。
  2、没有“不得任意转让” 强制性规定的其它购房指标,如果该指标是房屋卖方允许转让的(购房指标受让人直接登记为房屋买受人),该购房指标的转让属于合同权利、义务的概括转让,转让行为合法有效。
  二、有歧义的问题:
  案例:张三所在

作者  | 2009-9-17 20:20:49 | 阅读(1514) |评论(1) | 阅读全文>>

恐 怖

2009-8-2 15:09:46 阅读929 评论2 22009/08 Aug2

 这个世界疯了。真的。

福建的几个网民,转贴了也许不实的影响官员形象的贴子,被逮捕了。因言获罪在中国并不鲜见,而这回令人犹为震惊,------说是涉及国家机密案件,被捕者连会见律师的权利也被一并剥夺了。诽谤罪与国家秘密之间似乎很难联系,国家或国家机关在刑法上讲是不可能被诽谤的,被诽谤者只可能是自然人,是这自然人的真像是秘密而不能公布,抑或是诽谤的内容是秘密?这中间的逻辑,似不是正常人能理得清楚的,留给我们的,是不可名状的恐怖------正常人置身于疯人院的恐怖。

说是疯人院,一点也不为过。政府的颠三倒四已令人无语,而民间就更乱多乱象了,类似于疯人院里才能发生的故事几乎天天都有。福建南平一病人死在

作者  | 2009-8-2 15:09:46 | 阅读(929) |评论(2) | 阅读全文>>

揪出医闹背后的黑手

2009-6-29 16:34:19 阅读1274 评论1 292009/06 June29

 

-----------南平医闹事件触发的医患暴力冲突的再思考

又见到医闹的消息了。据说国家前不久关于“医闹”才出台了新政,大意是要加强弹压的意思,甚至要求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,给医院提供24小时的武装保卫。可福建南平的医闹们,却似乎不给政府一点点面子,把事情闹得愈加不可收拾了。

几年前本人曾以“反思医患纠纷的暴力冲突”为题,分析过医闹的成因及解决之道,但并没对社会有些许帮助,而每况愈下的世道以及亲身办理过的医患纠纷案例总让人感到郁闷,很有些不吐不快的感觉。

作者  | 2009-6-29 16:34:19 | 阅读(1274) |评论(1) | 阅读全文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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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 长沙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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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大华,男,长沙市人,研究生学历,多年从事临床医学与法学研究,获副主任医师职称,同时兼职法律实 务工作,颇有建树。正值盛年弃医从法,加盟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,担任主任。入选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理事,长沙市律师协会理事,在省会司法界崭露头脚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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